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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慧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货款及违约金5028923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52544元,合计50814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81467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