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晓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晓朝,孙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56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宋晓朝,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孙晓,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晓朝、孙晓计划生育一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17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二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55040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0381行审772号行政裁定,准予本案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宋晓朝、孙晓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其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待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45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