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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志强与吕志珍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强,吕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强,生于1956年5月4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吕志珍,生于1951年12月10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吕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志珍(2016)冀0729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志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729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