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志强与吕志珍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强,吕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强,生于1956年5月4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吕志珍,生于1951年12月10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吕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志珍(2016)冀0729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志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729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