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丽娟与李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娟,李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胡丽娟,女,1974年10月7日生,住惠水县和平镇;被执行人李有恒,男,1978年7月15日生,住惠水县芦山镇。本院在执行胡丽娟申请执行李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73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有恒没有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偿还申请人胡丽娟借款35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合计人民币35338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解,最后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有恒所欠申请人王成荣的借款35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合计人民币38338元,被执行人李有恒保证在2016年10月份起每月从其工资中扣取1500元偿还申请人胡丽娟直至付清为止。执行费430由被执行人李有恒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德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