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志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于2016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胡志刚提供其本人照片并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本证号为3604×××××4672、姓名为周某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胡志刚持该驾驶证驾驶鄂G×××××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瑞安市陶山镇南口村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伪造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志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志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