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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韩建伟、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韩建伟,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99号原告:张红霞,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建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香君路北五环新村临街楼东数*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65284892。法定代表人:高丽敏,经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韩建伟、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