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韩建伟、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韩建伟,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99号原告:张红霞,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建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香君路北五环新村临街楼东数*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65284892。法定代表人:高丽敏,经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韩建伟、商丘市弘倡寄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