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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华金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华金(外号“金锥”),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吸毒于2016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华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华金通过手机联系的方式,在其家中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叶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翁某某等人吸食。2016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郭华金出租屋内将其及吸毒人员叶某某、谭某某抓获,在被告人郭华金身上缴获无色固体8小包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2300元、港币170元等物。经鉴定,缴获的8小包无色固体净重5.69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华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翁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郭华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华金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华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华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2300元、港币1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