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罗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859号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法定代表人:喻明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天方,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明,该司员工。被告:罗坚,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3元,减半收取7257元,由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