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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罗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859号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法定代表人:喻明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天方,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明,该司员工。被告:罗坚,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3元,减半收取7257元,由原告无锡矽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