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乐健与佛山市恋慕家具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恋慕家具有限公司,杨乐健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恋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唐建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乐健,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上诉人佛山市恋慕家具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佛山市恋慕家具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系通过信息网络购买涉案商品,并通过物流方式收货,收货地址在广州市番禺区,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广州市番禺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