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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国宇、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国宇,张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467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国宇,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晓燕,女,198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迎宾大道东方新天地1-6-5,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01034346。本院在审理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国宇、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