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敏诉李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李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524号原告余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李立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诉被告李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定 斌审 判 员 赵 俊 华人民陪审员 罗 友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