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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敏诉李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李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524号原告余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李立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诉被告李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定       斌审 判 员 赵       俊       华人民陪审员 罗       友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