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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秦峰与汪建国、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汪建国,刘勇,周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4332号原告:秦峰,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汪建国,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刘勇,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周跃华,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秦峰与被告汪建国、刘勇、周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刘勇、周跃华分别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的工资帐户予以查封。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蒯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峰、被告汪建国、刘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跃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三被告系朋友。2015年7月4日,三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为此,被告给付利息直至2015年12月4日止。现借款逾期,三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被告汪建国辩称:案外人周跃伟系被告周跃华哥哥,与我是朋友,他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委托我借款。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我后,我当日就交给周跃伟了,所以我认为该款应由周跃伟和周跃华共同偿还。被告刘勇辩称:周跃伟做工程要保证金,让我和汪建国想办法。我和汪建国就各自向外借款并互相为对方担保,本案10万元就是其中一笔,我也是受害人。被告周跃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为: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10万元,利息为月息2%。三被告按约给付利息至2015年12月4日。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异议的事实为:在借(收)条和《借款协议》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约定不一致情况下,被告刘勇和被告周跃华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系对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范。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汪建国系担保人,被告刘勇、周跃华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被告在协议中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担保人、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均做了较为详尽的约定,故本院根据借款协议的内容认定被告刘勇、周跃华系本案借款的担保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建国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借款已到期原告主张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勇、周跃华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仍在担保有效期限内,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峰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刘勇、周跃华就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370元。由被告汪建国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刘勇、周跃华负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应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蒯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规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