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候本珍与许福海、艾志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本珍,许福海,艾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财保100号申请人候本珍,女,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许福海,男,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艾志琴,女,生于1979年12月3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候本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17日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后申请人得知自己是城镇居民,该份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款,但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为了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福海、艾志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30万元的财产。吴欣、杨金红以其位于荆州区景明观路80号(荆州花园)第18栋18-2-6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候本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福海、艾志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吴欣、杨金红位于荆州区景明观路80号(荆州花园)第18栋18-2-6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