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陈阿斌、林日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陈阿斌,林日聪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778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0012-0。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该公司职员。被告:陈阿斌,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日聪,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阿斌、林日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巧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