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施玉高与瞿金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玉高,瞿金华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玉高,江苏阳春面粉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金华,江苏阳春面粉有限公司股东。上诉人施玉高因与被上诉人瞿金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玉高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玉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玉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施玉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军审判员 张晨阳审判员 胥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云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