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全喜诉宝音图、乌日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喜,宝音图,乌日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941号原告陈全喜,男,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宝音图,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乌日汗,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喜诉被告宝音图、乌日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全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全喜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全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