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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范胜杰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杰,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297号原告范胜杰,男。被告程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胜杰诉被告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胜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 秀 琴代理审判员 巴雅拉玛人民陪审员 李 德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