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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畅某某、雷某某、董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董某某,雷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200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江苏省沛县沛城。本院执行雷某某、畅某某、雷某某、董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陕05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473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