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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8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恩杰诉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恩杰,朱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8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恩杰,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杰,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胡恩杰因与被上诉人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恩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朱杰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所谓的担保金收条实质上是还款收条。2015年9月25日,朱杰向胡恩杰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有收条和借条为证。9月29日朱杰还款25万元,2015年10月12日又还款25万元,也就是涉案的担保金收条,因为是朱杰的姐姐替朱杰偿还该笔款项,其姐姐一再要求胡恩杰出具涉案担保金收条,胡恩杰为了顺利收回款项就出具了该收条,并当场把50万元欠条原件还给了朱杰。朱杰的陈述均非事实,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朱杰辩称,不同意胡恩杰的上诉请求,其并未收到50万元,胡恩杰收取其25万元担保金是事实,应予退还。朱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胡恩杰返还朱杰担保金2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9日,朱杰向案外人洪某写下借条一张,向其借款700,000元,当日洪某即将该借款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朱杰,朱杰随即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案外人闻某200,000元。2015年10月12日,闻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朱杰200,000元,朱杰将该款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给了胡恩杰,且在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上备明“胡恩杰收朱杰担保金”。当日,胡恩杰向朱杰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朱杰担保金250,000元整,还款时予以退还”。2015年12月22日,朱杰与案外人洪某就上述700,000元借款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朱杰支付给胡恩杰250,000元的性质,根据转账凭证的记载,系担保金,胡恩杰出具的收条亦确认系担保金,并承诺于还款时予以退还。现朱杰已经还清了所欠案外人洪某的债务,对于担保金,胡恩杰应当予以退还。故朱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胡恩杰辩称双方间存在500,000元的借贷关系,所收到的250,000元为还款,但胡恩杰仅提供了500,000元的借条、收条复印件而非原件,且未提供关于该500,000元款项的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情况的证据,朱杰亦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胡恩杰的抗辩不充分,依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对胡恩杰的抗辩不予采信。胡恩杰如主张与朱杰存有借贷关系,可另行诉讼。判决:胡恩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杰担保金2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胡恩杰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一审法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朱杰主张涉案250,000元系朱杰向洪某借款的担保金,应于朱杰归还洪某的欠款时由胡恩杰退还给朱杰,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胡恩杰辩称涉案250,000元系朱杰归还欠其的500,000元欠款而非担保金,但仅提供了500,000元的借条、收条的复印件,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恩杰的主张,且朱杰亦否认其与胡恩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朱杰的主张予以采信,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胡恩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胡恩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方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