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维锋与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锋,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维锋,男。被执行人张锋,男。申请执行人郭维锋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维锋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峰归还借款110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5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锋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锋在长武县农商行的2704120101109001970386账户的存款227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