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8执2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维锋与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锋,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维锋,男。被执行人张锋,男。申请执行人郭维锋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维锋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峰归还借款110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5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锋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锋在长武县农商行的2704120101109001970386账户的存款227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