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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汪国元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汪国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特65号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北白象街道金竹工业区东庄。法定代表人:雷大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淮瑜。委托代理人:刘富春,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国元。委托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国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温劳人仲案字第024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温州霸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