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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董林方诉付连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方,付连城,刘玉金,张英勤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340号原告董林方,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被告付连城,男,1954年8月5日出生。被告刘玉金,女,1953年7月3日出生。第三人张英勤,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原告董林方诉被告付连城、刘玉金、第三人张英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董林方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连城、刘玉金,第三人张英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方撤回对被告付连城、刘玉金、第三人张英勤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董林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