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董林方诉付连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方,付连城,刘玉金,张英勤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340号原告董林方,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被告付连城,男,1954年8月5日出生。被告刘玉金,女,1953年7月3日出生。第三人张英勤,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原告董林方诉被告付连城、刘玉金、第三人张英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董林方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连城、刘玉金,第三人张英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方撤回对被告付连城、刘玉金、第三人张英勤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董林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