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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楠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楠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楠楠,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捕前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楠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锋、吴献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楠楠及其辩护人成振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申楠楠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D×××××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罗某2),沿定魏县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县双井镇刘深屯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冀D×××××小型轿车驶入公路右侧路沟后翻车,造成罗某2当场死亡,申楠楠受伤。经魏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申楠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提供的证据有:现场资料、死亡证明、经济补偿协议、到案经过;证人罗某1、张某1、申某1、张某2、申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申楠楠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指控认为,被告人申楠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申楠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申楠楠未经传唤主动到案,是自首,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申楠楠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D×××××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罗某2),沿定魏县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县双井镇刘深屯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冀D×××××小型轿车驶入公路右侧路沟后翻车,造成罗某2当场死亡,申楠楠受伤。经魏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申楠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7日,被告人申楠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6年10月24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申楠楠方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申楠楠供述,2015年1月3日中午,我在罗某2家吃完饭去换遥控器,当时罗某2开着车(我乘坐)从家出来,当车开到大路后,罗某2说头有点晕、有点困,罗某2说让我开车,我说我的驾驶证还没出来我不开,但罗某2非让我开,我推不过去就开上了,我驾驶该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刘深屯路段时,对面过来一辆大车,我采取措施过程中车辆偏刹,翻到了沟里,后来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证人张某1证言,案发当天的中午,我儿子罗继闯与申楠楠在我家吃的饺子,大概中午十二点多罗继闯开着我家的车拉着申楠楠离开我家的,后来是谁开的车我不清楚,下午一点半左右,我听说发生了交通事故。3、证人罗某1证言,罗某1系被害人罗某2父亲,其证明内容与张某1证明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申某2证言,事故发生后,我儿子申楠楠处于昏迷状态,后来神智迷糊。2016年3月初,我们收到了驾驶员鉴定结果,结论是申楠楠是驾驶员,我问申楠楠是谁开的车,申楠楠说大概是他开的,我说别大概了,相信科学依据吧,然后我就和申楠楠一起来魏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了。5、邯郸市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冀D×××××比亚迪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进行确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申楠楠符合被鉴定车辆冀D×××××比亚迪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特征。6、魏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楠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继闯不负事故责任。7、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申楠楠户籍证明、罗继闯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罗继闯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上述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楠楠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申楠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楠楠方赔偿了被害人罗某2方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楠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宪锋审 判 员  冯宏波人民陪审员  赵小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