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才祥、宋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才祥,宋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才祥,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瓦工,被执行人宋立英,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才祥、宋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如果被告李才祥、宋立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李才祥、宋立英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