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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7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开三轮车盗窃被害人吴某存放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十里中昊建筑工地附近一涂料厂院内的4.98吨钢筋。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1902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被盗钢筋已起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开三轮车盗窃被害人吴某存放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十里中昊建筑工地附近一涂料厂院内的4.98吨钢筋。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1902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被盗钢筋被起获后发还被害人吴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2016年6月2日指认其在宿州市北十里中昊建筑工地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二、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各一份,证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钢筋4.8吨,并由被害人从公安机关领取。三、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认字(2016)1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4.98吨钢筋价值11902元。四、被害人吴某陈述,称他承包了宿州市埇桥区北十里中昊建筑工地部分工程。2016年1月,他将工地的钢筋转移到附近,发现钢筋少8吨左右。五、证人证言(一)证人龙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他想卖点工地上的钢筋,就通过耿某联系陈某某到工地拉了几次钢筋。2016年4月份,他发现涂料厂的钢筋少了10余吨,怀疑是陈某某偷盗。(二)证人耿某证言,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龙某说有钢筋要卖,他介绍陈某某。4月份,龙某电话告诉他说其在宿州市北十里附近工地内的钢筋被陈某某拉走了。他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没有接。六、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称2015年9、10月份,龙某带他到北十里东一建筑工地,当时工地上有些废料卖给他。后来,他在龙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去拉了三次钢筋。共有二、三吨。七、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2016年6月1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而案发。当日17时许,民警在埇桥区汴河镇北关吕家村经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67年6月10日,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