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谭宦桂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宦桂,徐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谭宦桂,女,生于1968年8月30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徐治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谭宦桂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徐治忠偿还原告谭宦桂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徐治忠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治忠的房屋,现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经本院征求申请人谭宦桂意见,申请人谭宦桂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治忠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