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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小强与扶绥县国土资源局资源其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强,扶绥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421行初5号原告吕小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吕春,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陆川县,系吕小强之兄长。被告扶绥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松江街22号。法定代表人凌云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作高,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进东,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壮族,扶绥县环保局退休职员,住所地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强诉被告扶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吕小强以已与被告扶绥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吕小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小强负担。审 判 长  吴量民代理审判员  马宗涛人民陪审员  程兆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