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卢新会与梁怀军、刘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会,梁怀军,刘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民初1488号原告:卢新会,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梁怀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刘钲,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卢新会与被告梁怀军、刘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新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怀军、刘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新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梁怀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刘钲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丁某某介绍认识被告梁怀军。2014年12月17日,被告梁怀军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被告刘钲为担保人。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梁怀军、刘钲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取款明细、丁某某证明及出庭证言等证据,二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朋友丁某某介绍认识被告梁怀军。2014年12月17日,被告梁怀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被告刘钲为担保人,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芦新会现金¥1000000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本人自愿将自己大桥路三向学校西隔墙三层两间房本人住房做抵押,如果到期还不了借款,芦新会有权将房屋归自己所有。梁怀军本人无权干涉。用期2014年12.17号到2015年5月17号。借款人梁怀军担保人:刘钲2014年12.17号。”后原告向被告梁怀军催要借款无果,引起本案诉讼。因二被告未到庭,调解无果。另查明,借款到期后,原告未向被告刘钲主张过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怀军向原告卢新会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卢新会作为贷款人,请求判令被告梁怀军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钲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6个月内即截止到2015年11月17日,在此期间内原告未向被告刘钲主张过保证责任,故被告刘钲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钲对该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梁怀军、刘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新会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新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志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