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怀宁铸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燊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铸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燊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221号原告:怀宁铸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证XX。法定代表人:汪顺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黄杰,男,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汪顺生,男,现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徽燊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法定代表人:张林,公司经理。原告怀宁铸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燊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宁铸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燊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担保人汪顺生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怀宁铸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燊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6.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汪顺生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XX花苑X楼XX室商品房(房证字号:房地权怀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和平审 判 员 毕治安人民陪审员 朱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