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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春江与张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江,张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冻结)(2016)鲁0503执475-1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江。被执行人:张墨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墨明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