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7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万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通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通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563号之一原告:杭州万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7号华星科技大厦八楼828室。法定代表人:丁红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水芬、朱湘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通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99号物联科技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通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万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0元,合计1585元,由杭州万恩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