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9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与高继彩、高福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高继彩,高福桐,任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宁高新区。被执行人高继彩,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高福桐,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古槐辖区。被执行人任西静,女,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783号向被执行人高继彩、高福桐、任西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继彩、高福桐、任西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继彩、高福桐、任西静在济宁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