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侯立军与褚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军,褚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559号申请执行人:侯立军,男,1983年9月1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接琴,女,1984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褚金龙,男,1989年1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侯立军与被执行人褚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褚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