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桂状与被告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状,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159号原告:杜桂状,男,土家族。被告:向小平,男,吉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状与被告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桂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杜桂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桂状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戴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春琳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