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祥林与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祥林,胡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52号申请人执行人:胡祥林,男。被执行人:胡晓燕,女。本院在执行胡祥林与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晓燕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胡祥林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胡祥林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向胡祥林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院依法通过对被执行人胡晓燕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胡晓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胡祥林并征求其意见后,胡祥林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