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佳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78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佳庆,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庆安县。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庆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佳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佳庆在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1299号龙润集团专家楼2单元1楼办公室,窃取了被害人陈某的“戴某”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格人民币2800元),后携赃潜逃,并将赃物典当。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张佳庆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佳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张佳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佳庆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佳庆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佳庆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4、陈某甲的证言,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害人自述材料,收条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张佳庆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佳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佳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佳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范小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仲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