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凌永航与XX珍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永航,XX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凌永航,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XX珍,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凌永航与XX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3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永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736.9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