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安民与马伟、刘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民,马伟,刘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08号原告:马安民,男,1954年5月8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安华,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马伟,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解洪,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本县。被告:刘素芳,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民诉被告马伟、刘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