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8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蒋婧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婧,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839-1号申请执行人蒋婧,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泉。蒋婧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婧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205124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武侯执字第3839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1219574元提取至本院。因协助单位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称双方尚未进行工程结算,暂不能划款。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蒋婧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