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永峰、何琼英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峰,何琼英,陈海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永峰,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琼英,女,1947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陈海练,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永峰、何琼英与被执行人陈海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院按照(2016)桂1002民初2506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对被继承人陈德俊的遗产进行分割。并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执1161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