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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玲玲与陈秀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玲玲,陈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方玲玲,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秀才,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秀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3545元(执行标的:43000元、执行费5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