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8266号
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38,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院148楼5层。
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家在线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向晖诉称,原告作为摄影师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的摄影作品,投入近百万建立图库素材网站。原告近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己经营的途家网(http://www.tujia.com)上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25幅摄影作品,且未给原告署名,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25幅摄影作品;2.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途家网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3.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40000元;4.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4200元;5.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6.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途家在线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就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院148楼5层,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51非主要营业地。故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而提起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
本院查明,被告途家在线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38,但其并未在该地址经营办公;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148楼5层。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而非本院辖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闫永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蔚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