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9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苏文珍、苏文彬、陈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苏文珍,苏文彬,陈燕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282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颜思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加振,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文珍,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苏文彬,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燕清,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苏文珍、苏文彬、陈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采取其他方式向被告催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77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减为50元,又因为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