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献志、张英等与胡富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志,张英,胡富强,胡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931号原告张献志,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英,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胡富强,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胡国红,男,汉族,1975年6月6日生,住郸城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凡斌,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献志、张英与被告胡富强、胡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胡富强、胡国红自愿于2016年11月9日前偿还原告张献志、张英借款20000元整;被告胡富强、胡国红自愿于2017年5月1日前另行支付原告张献志、张英借款115000元整;原被告自此两清,再无纠缠。本案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张献志、张英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