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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东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丛龙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东传媒有限公司,丛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213室。法定代表人:黄景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龙,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上诉人中东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丛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7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东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为:2016年3月,中东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租赁办公室,已将公司管理机构等迁到该处,公司住址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中东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现在北京市大兴区,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丛龙对于中东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丛龙依据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中东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故本案属于因劳动争议产生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中东传媒有限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213室。2014年12月18日,中东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由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13层1单元(A座)16D变更至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213室,之后并无其他住所变更信息。中东传媒有限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丛龙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东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时 霈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