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基刚、向延波、闫友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基刚,向延波,闫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智军,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卢基刚,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向延波,女,土家族。被执行人闫友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基刚、向延波、闫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