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方利华与刘玢、周赞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华,刘玢,周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332号申请人:方利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申请人:刘玢,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周赞梅,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方利华诉被告刘玢、周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铜陵市机厂新村44栋501号房、铜陵市四季新城4号楼703室房、皖G×××××号大众朗逸车的户头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玢、周赞梅名下铜陵市机厂新村44栋501号房、铜陵市四季新城4号楼703室房、皖G×××××号大众朗逸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