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连秋诉茂林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秋,茂林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秋,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茂林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俊访王连秋诉茂林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辽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双农仲裁字(2016)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茂林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连秋、李翠平、王连超共22.005亩家庭承包地。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茂林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无土地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