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华忠仁与周宝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忠仁,周宝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忠仁,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周宝旗,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