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与被执行人人武庆博、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春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武庆博,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春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庆博,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庆博,住所地勉县周家山镇明星村。组织结构代码:7099894-7。法定代表人武庆博,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春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庆博,住所地勉县周家山镇明星村。法定代表人武庆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与被执行人人武庆博、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春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武庆博、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春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小军欠款300万元,负担诉讼费2732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300万元,负担诉讼费27320元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庆博、陕西春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公司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公司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设备等)全部抵押银行,拖欠工人工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对外债务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矛盾突出,加之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武庆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勉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正在立案侦查中,虽有部分财产及厂房、机械设备但不宜处置。基于上述原因,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与被执行人人武庆博、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陕西春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无法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执2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来自